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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支撑经济发展的“软实力”,也是地方政府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提升地方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至少可以有这些着力点:
首先,地方政府要以法治方式引导社会形成正向的可预期性。一是规则的可预期性,不能是“朝为行云,暮为行雨”。特别是对于关乎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利的规则,要在较长的时间内不能改变,让人们有充分的安全感、长久的安定感。当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发展实际而对规则作出改变,但一定要产生“变得更好”而不是“变得更差”的效果。二是价值观念的可预期性,不能是“人情翻覆似波澜”。地方政府要具有“包容性发展”的战略意识与长远目光,在法治秩序下创造易于激发创造力与创新力的社会环境,促使人尽其才、各尽其能。三是平等权的可预期性,不能是“东边日出西边雨”。地方政府平衡好“平等”与“合理差别”的关系,对各个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味地“加码”“押注”本地企业,打压或排斥外来竞争主体,均不可取。
其次,地方政府要支持、引导多元主体建设营商环境,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性、有效的政府回应性。营商环境实际上可以视为“社会大环境”当中的一个小环境,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在营商环境的营造中,规则体系的构成、制度体系的运转都要考虑如何充分吸收市场主体的意见、增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好的营商环境也要求政府增强“安全感”、降低“存在感”,平时无事不扰、遇事有求必应,在利益表达机制与沟通渠道的建设中强化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长期互信。
最后,地方政府营造营商环境要有“担当精神”和“务实的作风”。对于市场主体日常经营中的合法、合理诉求,地方政府要“敢为人先”,而遇到有损营商环境“美誉度”的突发事件时,也要多关注真实诉求、少采用“鸵鸟政策”,积极担当作为,将影响人民生活的老问题一个个得到解决,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期待的新举措一条条落在实处。
为充分发挥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引领作用,服务保障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将于2023年12月16日举办首届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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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时代杂志